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5民初85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棋,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新亚大厦-C室。
法定代表人:吴荣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干,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马尾区快安延伸区14号地创新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林俊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华、林彬,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周宁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南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毓。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丹宏、徐鸿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周宁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69元,减半收取92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孙秋
人民陪审员 林隆恭
人民陪审员 吕 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