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安徽安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4民初3307号
原告:安徽安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和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8938860P。
法定代表人:王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写字楼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4375M。
法定代表人:苏天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杏明,该公司职员。
原告安徽安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诉***、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安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安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忆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