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5521号
申请执行人:邓试飞,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写字楼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4375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邓试飞与被执行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29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18297.89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8126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126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71.89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2909号仲裁裁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