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测绘大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三墩街**号。
负责人:*和平,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三墩街**号***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测绘大队因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省测绘大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任更丰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