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4010号
被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4、11号楼112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8982。
法定代表人:金宁运。
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五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占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