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03民初1521号
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6376K。
法定代表人:许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成,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4、11号楼1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RYKG9U。
法定代表人:李春玲,职务不详。
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悦公司)与被告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景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景程公司向景悦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壹万元整(¥10000.00);2、判令景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景悦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与景程公司签订了淮南联合大学主席台膜结构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为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直到工程竣工,景程公司尚欠工程款壹万元整(¥10000.00)。景悦公司多次致电景程公司并向其发送催款函要求付清所欠工程款,景程公司始终未付款。为早日收回所欠款项,维护景悦公司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求。
景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景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景悦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膜结构施工协议原件、催款函、付款证明、分部分项工程价目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景悦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膜结构设计、安装及售后服务;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膜布、钢材、建筑材料销售。2019年8月10日,景悦公司(乙方)与景程公司(甲方)签订《膜结构施工协议》,约定景程公司将淮南联合大学体育看台膜结构工程交给乙方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日期为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承包费用,按合同总价84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施工合同后预付30000元,进场安装时付28000元,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协议中并未就发票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景悦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11月12日,景悦公司向景程公司发出《催款函》,内容为:“我司于2019年8月10日与贵单位签订了淮南联合大学主席台膜结构工程,总价款为84000元,直到工程竣工,贵司尚欠工程款10000元,我司电话多次催收无效,贵单位迟迟未付款……。”2021年2月4日,景悦公司以景程公司尚欠10000元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在诉状中认可其已经收到景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74000元。
本院认为,景悦公司与景程公司签订的《膜结构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景悦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景程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10000元。景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对景悦公司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景悦公司的全部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账号:×××89)。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宁
1、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法官提示:
(1)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50元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50元(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2)被告安徽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25元交纳至本院(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3)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违反本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