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申8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颖颖,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陆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正,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高玉德,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一审被告:阚巍,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再审申请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高玉德、阚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鄢宁娟
审判员 黄爱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