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80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48168380K,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陆会荣。
被执行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498916X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浩。
被执行人:高玉德,男性,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玉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玉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高玉德向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人民币5万元;三、受理费59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一、冻结被执行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南县支行2033××××0156号账户,冻结额度为人民币78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78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2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19)粤0306民初21308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并裁定中止本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民申890号。本案中止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若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钟明辉
审判员 陈卓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