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02民初3155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498916KX。
法定代表人:冯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