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8024号
(2022)粤0306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48168380K,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陆会荣。
被执行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498916X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浩。
被执行人:高玉德,男性,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玉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玉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高玉德向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宏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人民币5万元;三、受理费59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历次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28024号、(2022)粤0306执恢176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832705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816154元(本金人民币650000元、一般利息9674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69412元)、诉讼费5930元、执行费10621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1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1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