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798某某与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798号
原告:金国华,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498916XK。
法定代表人:冯浩。
本院受理原告金国华与被告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国华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国华撤诉。
审 判 员 徐建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舒
书 记 员 许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