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3王明华与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93号之三
原告:王明华,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郭圣,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华都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向盛军(实习),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华诉被告百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王明华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保全费2420元,以上合计5920元,由原告王明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王志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