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控公司)、江苏新耀轩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733号
申请执行人: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XET76-1,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76号9号楼1单元6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山。
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5569-4,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洲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民。。
申请人北控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苏0282民初1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公司返还北控公司14093217.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994元,由***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余其法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8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房产、车辆等,经查无上述资产。
3、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北控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北控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本,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1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