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执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76号9号楼1**6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QS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3231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0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案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冻。 3.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案款20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