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航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732号 原告:贵州航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16号中兴苑北苑7附1幢1层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磐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电磐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兰路58号12号楼1-3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航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航标公司)与被告中电磐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 贵州航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中电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242068元,并支付利息(以22420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北控公司在中电公司欠款范围内向贵州航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中电公司承担贵州航标公司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6万元;4.中电公司、北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贵州航标公司与中电公司就福州市鼓台中心区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签订了新西河下游截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鼓楼段截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协议,贵州航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部履行完义务。2019年12月20日,项目完成最终结算。贵州航标公司多次请求支付拖欠款项,中电公司均置之不理,给贵州航标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2020年7月1日,项目经福州市城乡建设局验收,正式运营。北控公司是福州市鼓台中心区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新西河、***水系治理工程的分包方,其将新西河、***工程分包给中电公司,应在中电公司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贵州航标公司与中电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由中电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贵州航标公司诉至本院。 中电公司、北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就福州市鼓台中心区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中电公司与贵州航标公司签订了新西河下游截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鼓楼段截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将劳务分包给贵州航标公司,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当事人一致陈述,案涉两份合同施工地点均包含福州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