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1692号
原告:河北嘉源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家务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中电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6号兴业大厦A座2510室。
法定代表人:熊小健,经理。
原告河北嘉源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电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嘉源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嘉源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