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浙绍商终字第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7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军,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松陵念眼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再赔偿给被上诉人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250000元,款于2010年8月10日前付清;
二、被上诉人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531元,减半收取4265.50元,由被上诉人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31元,减半收取426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娄 岳 虎
审 判 员 董 伟
审 判 员 黄 叶 青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