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松陵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8191号 原告: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松陵念眼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越城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松陵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松陵村。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松陵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松陵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