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抗1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49年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男,1961年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苏州状元坊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方港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苏州理想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松厍路。
法定代表人:徐仙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苏州状元坊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理想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9]3205000024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周军
审判员 叶刚
审判员 孟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