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3958号
原告:苏州理想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同里镇松厍路。
法定代表人:徐仙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飞,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美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
被告:北京东方美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美华妇儿医院,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北里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理想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美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美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美华妇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苏州理想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理想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理想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州理想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