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深蓝娇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宝鸡深蓝娇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凤翔县横水镇东百村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322民初1532号
原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23,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雍兴路口。
法定代表人:余会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凤翔县横水镇东****,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负责人:张新宇,任学校校长。
原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网络公司)与被告凤翔县横水镇东****(以下简称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娟、被告负责人张新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蓝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0元(按年利率10%计算货款自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7月8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被告采购了原告一批办公设备,货款共计742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东****答辩称:被告购买原告办公设备属实,价款共计74200元,被告没有付款是因原告一直没有提供税务发票,现同意支付货款,但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原告深蓝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供《凤翔县XX学校XX室电脑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
被告东****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补办采购手续报告复印件一份。2.凤翔县教育体育局凤教发(2016)166号文件复印件一份。3.中共凤翔县横水镇委员会横党发(2018)232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被告为解决学校学生电脑陈旧的情况,决定购买一批电脑。2016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凤翔县XX学校XX室电脑采购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清华同方超扬A5500牌电脑28台,每台单价2650元,总价74200元。并约定按照被告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以产品厂商检验标准验收,如果有异议,供货30日内书面提出。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原告于合同签订定当日履行了合同,将合同约定的28台电脑安装到被告学校,被告使用至今,未发现有质量问题,货款74200元至今未付。
另查,2016年4月20日起,撤销凤翔县横水镇东白村学校初中部,学校更名为凤翔县横水镇东****,2018年9月12日,张新宇被任命为该校校长。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转移给买受方,买受方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凤翔县XX学校XX室电脑采购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现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至今未付货款。被告辩称因原告一直未提供税票导致至今未付货款,因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虽双方未验收,但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投入使用,也未在供货后的30日内提出异议,故视为涉案电脑在2016年10月25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在2016年10月26日支付原告货款74200元,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200元。虽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被告按约应当于2016年10月26日支付货款,至今未付构成违约,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200元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7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即约13300元,原告请求的其余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凤翔县横水镇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300元。
二、驳回原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凤翔县横水镇东****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任红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