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大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顾敏军、常熟大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75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

主要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常熟大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谢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32928218。

法定代表人:杨惠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27号B座一楼102-103,二楼201-202,三楼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64479。

主要负责人:沈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常熟大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9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大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大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彩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