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敖弟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4051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芭蕉村小学门口。
经营者:*明涛,男,1991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思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
被告:敖弟习,男,1993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敖弟习、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078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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