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荔波黔清源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2财保16号
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清源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法定代表人:秦礼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清源供水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清源供水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10828.2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清源供水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210828.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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