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财保56号
关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荔波黔清源供水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案号(2021)黔27民终956号],一审诉讼期间,荔波县人民法院依据其作出的(2020)黔272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以(2020)黔2722执保24号案件冻结了荔波黔清源供水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应银行存款,因冻结期限将至,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荔波县人民法院依据(2020)黔272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荔波黔清源供水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唐新春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朱代昀
书记员 罗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