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1民初202号
原告:***,女性,1987年04月15日出生,住水城县。
原告:***,男性,1985年03月16日出生,住水城县。
被告: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5941692403。
被告:***,男性,1978年07月18日出生,住水城县。
被告:左鹏,男性,2002年03月15日出生,住水城县。
被告:***,男性,1975年04月09日出生,住水城县。
被告:***,男性,2003年03月08日出生,住水城县。
本院在审理***、***与***、***、左鹏、***、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以被告主体不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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