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东胜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1与兰州东胜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718号
原告:马某1,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东胜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2,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某1与被告兰州东胜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现双方庭外协商解决,故马某1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1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元,由马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