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东胜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东胜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162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东胜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1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9562883X2。
法定代表人:马福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兰州东胜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就被告兰州东胜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雅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雯婷
书 记 员 丁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