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兄弟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1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兄弟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听凤路一段。

经营者:胡永全,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益平,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一审被告: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圣之一幢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

上诉人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兄弟租赁站、青益平,原审被告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4民初308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上诉人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莉

审判员 熊 东

审判员 张梓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