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880号
申请人:宽城区永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王永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宽城区永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宽城区永生建筑器材租赁站王换名下车牌号吉AA5V67,发动机号18070800281306PS捷豹小型轿车的车籍;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