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杨长远,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圣之****。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长远、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3民初28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杨长远、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4,875.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现被执行人***、杨长远、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长远、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邝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