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6322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茂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茂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燕,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圣之****。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珂飏,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曹燕、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燕、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曹燕、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