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44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圣之1幢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远,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4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冯小东

人民陪审员  姚邦齐

人民陪审员  吴 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