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44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圣之1幢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远,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兴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4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冯小东
人民陪审员 姚邦齐
人民陪审员 吴 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