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2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圣之1幢1号。(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