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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2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圣之1幢1号。(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