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26民初124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国。
被告:安图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图县。
主要责任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丰明君。
原告***与被告四川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图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