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2287237XU。
法定代表人: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伟荣,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海荣,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太史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6E25。
法定代表人:薛嘉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陕058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331346.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059.5元,由韩城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1执1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玲
审判员  李武军
审判员  程建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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