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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异219号
异议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滨河新区规划展示馆。
法定代表人:宇恒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阳,广东格林(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6号白桦林国际A座12F。
法定代表人:戴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如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银川如意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工商信息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因本院对银川如意公司的工商信息已解除冻结,现其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银川如意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胡娜
审判员李静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