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5892号
原告: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6号白桦林国际A座1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团结路北正丰金城广场D栋3-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纺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西1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银川凤凰天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滨河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创新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21层C21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规划展示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纺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纺织产业基金)、银川滨河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发集团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基金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公司)、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投资公司)、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如意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宁010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宁01民终447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外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债权人身份于2022年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滨河如意公司申请破产审查,案号为(2022)宁01破申1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宣告破产的,应终结执行,故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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