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平川采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2民初937号
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延川县文安驿镇。
委托代理人:田小芳,延川县禹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平川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郭永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延川县黑龙关。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平川采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7元,减半收取3903.50元,由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克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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