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延 川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2民初1296号
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芳,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虎森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未能补充提供被告详细的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等信息,致使该案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川县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虎 森
二0二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宝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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