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3134号
原告:重庆果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东升门路****20-4。
法定代表人:张志先。
被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
法定代表人:冉小梅。
第三人:重庆嘉禾博闻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
法定代表人:向泽映。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果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嘉禾博闻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果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果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果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宇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