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85号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银屏镇岱山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黄书云,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以西、潜山路以南城市公馆B地块商业1幢36层3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9229R。
法定代表人:陈杰,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07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