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4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以西、潜山路以南城市公馆B地块商业1幢36层36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李斌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李斌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皖(2016)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499378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2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