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3民初2781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安徽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科学大道浙商瑞亚酒店19号。
法人代表人:戚国庆。
原告***诉被告***、安徽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亚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