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乔迁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奥博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民终5380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增勤,男,住北京市海淀区,由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地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路99号。

负责人:纪世存,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乔迁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35号。

法定代表人:田军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冀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龙背村1号院5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夏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柏,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宇庆武,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茉莉园西里23号楼1101-1

法定代表人:马晋功,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博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88328

法定代表人:刘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英,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龙桥村委会)、北京乔迁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乔迁公司)、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地公司)、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北京奥博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5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北京市政府公布的“棚户区改造”名单中并没有“某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该项目并没有任何行政审批立项、核准;2.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从在我房屋上张贴送达非法拆迁腾退公告之日起即已经构成侵权。

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青龙桥村委会强令我将私有房屋腾退给其为侵权违法;2.确认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协助青龙桥村委会侵犯剥夺我私有房屋财产为违法;3.判令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无条件停止对我私有房屋财产非法侵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303-24房屋及院落一处,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XXXX号。该院门口挂有“北京市海淀区普查登记文物某古建筑,海淀区文化委员会”等字样。

2017722日,青龙桥村委会张贴《腾退公告》称:将于2017721日正式启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腾退工作,腾退范围包括某地区所有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腾退机构为:腾退主体:青龙桥村委会;拆迁公司: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评估公司:海创公司;销售公司:奥博公司。

庭审中,青龙桥村委会提交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及海淀区2018年棚户区改造实施项目计划表,其中列有“某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称政府并无上述棚户区改造项目,青龙桥村委会提交的系2018年的计划。为此,***提交了2016年海淀区棚户区改造名单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等,以证明其主张。

庭审中,***称其主张的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对其私有房屋财产非法侵权的行为有: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联合起来张贴腾退项目的公告,侵犯了***受宪法及相关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青龙桥村委会称:腾退实施单位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与被腾退人协商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任何强令腾退的情况。

现***与腾退单位并未签订腾退协议,房屋亦未进行腾退,房屋现在状态没有变化。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要求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民事权益。现青龙桥村委会虽张贴了公告,但并未针对***的房屋实施直接的拆除腾退行为,且青龙桥村委会到庭称:腾退实施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原则与被腾退人协商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任何强令腾退的情况。现***并未与腾退单位签订腾退协议,房屋亦未进行腾退,房屋现在状态没有变化。故***现无证据证明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故***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本案中,青龙桥村委会张贴《腾退公告》,主要内容为开展某棚户区的搬迁腾退工作。而后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均未强制要求***进行腾退,双方未签订腾退协议,***所有的房屋未被拆除也未受到任何损害,即青龙桥村委会、乔迁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奥博公司并未对***所享有的物权实施加害行为,故***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燕枝
审  判  员   刘新泉
审  判  员   徐 冰

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正
书  记  员   刘芳芳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