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5民初21389号
原告:***,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安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3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78348723。
法定代表人:张洪。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2座710至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264959XE。
负责人:高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安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乐物业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鼎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居乐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785元;误工费4000元;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500元、护理费400元、伙食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34185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辩称,1.粤Y×××××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2.原告最后治疗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至其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4.我司不承担受理费。
被告安居乐物业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10时50分许,**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海区××××大道民生银行对开路段时,与***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广东省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6日出院。出院后,原告根据病情的需要再到该医院及佛山市中医院进行了适当的门诊治疗。为此原告自行支付了医疗费5682.67元,并支付了外购药品费122元、购买全足垫费9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发前从事的工作及收入情况。
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粤Y×××××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权人为被告安居乐物业公司。该车向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在本案中,各被告均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其受伤部位有进行不间断的治疗,虽然其最后一次治疗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时间至原告起诉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第1-8项10784.67元(具体详见附表)。
原告上述损失10784.67元应由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于原告的损失已由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赔偿完毕,故在本案中被告**、安居乐物业公司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安居乐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0784.67元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63元,减半收取32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4.31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3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欧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