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兴福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州兴福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81民初611号
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卓越街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60487648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州兴福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华都大厦19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67304929L。
法定代表人:詹亚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兴福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9元,减半收取864.5元,由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子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