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鑫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永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沙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23执1712号
申请人:甘肃永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被执行人:甘肃金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申请人甘肃永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沙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234319元,执行费3415元,合计237734元。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案件款,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3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