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财保214号
申请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瑞祥嘉苑第3幢1单元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45669578X。
法定代表人:孙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易志军,该院院长。
申请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在建设银行酒泉分行营业室(账号62001640101059000828)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彩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