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5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百川路南侧长芦大道西侧沧州国际五金城**楼**120铺。
法定代表人:何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满,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铁西站北京路北侧旭弘大厦****
负责人:张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5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李冠霞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美慧